真诰

神、人类、慈善、先生、裁判、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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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帝

在中国,我们提到“上帝”一词时,常常联想到基督教的上帝。但事实上,“上帝”这个词早在我国古代就有所使用。《诗经》中就有“上帝临汝,无二尔心”的记载。在西周时期,《说文解字》就解释“帝”为“谛”,是天下的王号。在古代典籍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频繁出现关于上帝的记录,这证明上帝信仰在周人中已经被接受,并成为官方的信仰。在甲骨文和金文中,有时也用“帝”或“天帝”来简称上帝。在儒家中,上帝被称为昊天上帝,是最高的主宰。而在道教中,有许多不同称呼的上帝,比如昊天至尊金阙玉皇上帝、清微始祖元始天尊妙道上帝、紫薇天皇上帝、东极青玄上帝等。相比之下,基督教传入中国相对较晚,因此可以说“上帝”这个词是源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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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众生

佛教经常强调“普度众生”。在佛经中也频繁出现“众生”一词,比如《金刚经》中说:“无众生相”。然而,“众生”一词也源自中国文化。《南华真经·德充符第五》中有一句话:“人们不能通过流动的水来反映自己,只能通过静止的水来反映自己,只有静止的水才能反映众多事物。”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像松柏一样正直地生长,就能影响他人正直生活。内外圆满,就被称为大圣,也正如《金刚经》所言,能正己正物,自利利他。

佛教直到东汉明帝时期才传入中国。因此,“众生”一词起源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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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布施

“布施”是佛教六度波罗蜜之一。是修行的一个重要法门,通过布施可以结善缘,舍去贪念,培植善根。佛教最初传入中国时,僧人不从事生产,遵循释迦牟尼佛的教导,以乞食为生。因此,和尚见到人们时会称呼他们为“施主”。

然而布施一词并非只是在佛教经典中出现。在《南华真经·外物第二十六》中有一个故事:

大儒对小儒说:“事情发展到了这一步,我们该怎么办?”小儒答道:“仍旧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是空谈。”古诗中也有类似的描述:“青麦茂盛生长在丘陵之间。若不播撒,何以舍弃珍珠呢?轻抚他的发,触摸他的头,用金椎轻碰他的颏,慢慢地拨开他的脸颊,不伤口中的珠。”

儒家强调诗与礼,其中引用了一句《诗经》中的佚诗:“生不布施,死含珠何为?”意在指出富贵人或奴隶主在世时无意布施财富,却在死后企求长存,这种行为颇为矛盾。尽管这句诗在《诗经》中已经不复存在,推测是在孔子删定诗书时被移除,可能觉得其表达不够温和正直。然而,这句诗却得以在《庄子》中保存下来,使后世知晓古代人们对布施的看法并非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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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先生

在古代,人们通常使用“先生”一词来称呼老师或者有道德修养的人。这个称呼最早可以追溯到道教。道教经典《真诰》中提到:“学道必须有良师,没有良师,道便难以学成。学生心中要把老师的形象当做经书一样尊重。学习如果不是有老师传授,恐怕会出现迷惑和觉悟不明的情况,所以有道之人应当尊敬并跟随老师。”这里的“先生”一词原本是用来尊称道德修养高深的人。同时,《定真玉箓经》中也提到:“想要定心修道,就必须接受上皇民籍定真玉箓,这是学习修道的第一步。如果能够定心修道,就有望成为真仙,这是三教合一的修炼之道,先生所持有的,是定得真仙之名。”可以看到,在道教中,许多有道德修养的祖师都被尊称为“先生”,比如张果的“通玄先生”、黄公望的“纸舟先生”、吴筠的“宗玄先生”、徐神翁的“虚静冲和先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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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官

法官,作为法院中的审判官员,是近代法院兴起后出现的职位。但有趣的是,最早使用“法官”一词的是道士,原指的是行使法术的道士。在《混洞女青诏书》中有记载:“诸雷神被法官差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震动以为报应,至时而不震动,不依牒内坐说故意违者,仰法官差神吏重行遣役。”另外,《道法会元》中也提到:“法官披发仗剑,先至东方召东方使者,烧东方檄。”

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刑法、青少年保护法等。法院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决案件,维护法律秩序。与此不同的是,道教的法则包括“玉宸炼度符法”、“清微梵炁雷法”、“紫极玄枢奏告大法”等,道教的法官据此指导鬼神,以助国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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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师

在古代的衙门里,打官司时并没有律师,而是有讼师负责代理。然而,讼师这个称呼并不受人欢迎,因为中国人很不喜欢诉讼。孔子曾经说过:“听取讼案,我和普通人一样,但是是该努力避免讼案的。”在古代,中国人对诉讼持反感态度,认为讼师都是为了利益而耍诡计的人。后来,随着西方法治精神的引入,越来越多的事情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鉴于讼师这一称呼不合时代精神,因此被改为了“律师”。

律师这个词源于宗教。比如清朝著名道士龙门律宗的兴起者王常月祖师在宗教中也被称为“王大律师”。这里的“律”并不是法律的“律”,而是戒律的“律”。近代法学系统引进“律师”以取代“讼师”,可能也是希望新时代的律师能够保有对法律的敬畏和某种宗教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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